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附3号5-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骆璜镇。法定代表人:皮天禄,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宽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驳回***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韦济加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合川区或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宽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公司收到钢材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经结算确认了货款及违约金,余款40万元经多次向原审被告**、***催收无果,现起诉请求四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0万元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宽物资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