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创裕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企石昌盛建材经营部与***、***、深圳市天创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5810号
原告:东莞市企石昌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TNXRXE。
经营者:黄凤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单,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创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39AXC。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身,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南凤新南东住宅区三横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75。
被告:郑某1,男,1996年10月12日出身,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南凤新南东住宅区三横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72.
原告东莞市企石昌盛建材经营部与深圳市天创裕工程有限公司、***、郑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东莞市企石昌盛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并没有申请减、缓、免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企石昌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俏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韵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