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2530号
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胜丰工业园铁皮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J7M6E。
法定代表人贡冠群。
委托代理人袁萍,女,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深圳市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0341X1。
法定代表人郑泽胡。
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15元,本院退回790元。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