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452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自来水厂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1258H。
法定代表人黄馨。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25C、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3985J。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维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453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立案移送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4654.04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118.04元,剩余执行款14536元用于支付本案已垫付给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