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王洪宇,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1301T。
法定代表人:李文程,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若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