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427号
申请人:**,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130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鲁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9593594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鲁兴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鲁兴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