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乙烯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