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民再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鸿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鸿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冀06民申4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鸿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存在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导致当事人丧失辩论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案中,受送达人***并不属于下落不明,其联系电话在该期间一直畅通。且法院并未穷尽其他合法送达方式,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违反了立法关于公告送达的适用精神,导致***不能参加诉讼,丧失辩论权利,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变更诉讼请求后,***缺席的情况下,没有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支付误工经济补助173000元,并提出工程款不在本案进行处理。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出现了新事实和新证据的变更,对***的诉讼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但一审法院在***变更诉讼请求后,并未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判决结果亦损害了***的实体权利,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庭审中,关于误工经济补助173000元,***提供的证据系:微信聊天截图及***的个人资料各一份。一审法院通过**审判系统运营商核实***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协查的***的电话号码一致。但未能证实该号码绑定的微信系***个人使用,不能证明其人是否为***本人。又,从***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该聊天系双方的聊天沟通行为,不是承诺行为,其内容的中的“我方是组织了大量施工人员的……我方多次和工人沟通……我***对他们给予一定误工经济补助,使我方增加经济损失……”,此处“我方”指向不明,无法认定系***对***的承诺,也无法认定系***向***应支付173000元。另外,***是否为适格原告,是管理人还是工人,是否有***要这46人的“误工经济补助”也并未能够查实。该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依法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关于***的微信,自从***和***认识就这一个微信,以前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能证明是***的微信。***代表着41个工人,工资都是由***转账,有记录,也有截图。这能说明这个微信是***本人的。41个工人都是***找的,***和***签订合同的,41个工人应由***拿着。第一次开庭***没有到庭,鸿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说不认识***,鸿业达公司和***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提交的有***和鸿业达公司的转账记录,亦有***和***的语音聊天记录。 原审被告鸿业达公司辩称,首先鸿业达公司和***没有关系,鸿业达公司向***转账是受***(鸿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鸿业达公司在保定没有承揽过类似的业务。至于***以鸿业达公司的名义和***签订合同,完全因为鸿业达公司给其转过账,作为***来说并不了***达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首先,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一审法院通过一次法院专递向***送达开庭手续未果后又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送达开庭手续,但当天又通过公告方式向***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其次,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形式应符合证据规则,***向***主张的误工经济补助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未予查实。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段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