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188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3号1层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5号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55号6栋2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86251.6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润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昱(北京)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麦江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丛 喆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