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2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程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1.1万元及利息58830元(自2012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另承担2011年利息13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26元、执行费26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92091.92元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剩余部分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