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8民初1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一般代理),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芳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高(特别授权),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怀波(特别授权),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太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