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8民初1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一般代理),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芳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高(特别授权),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怀波(特别授权),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贵州玉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太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