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363号之二
原告:***,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0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7994587T(1/8)。
法定代表人:徐静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修,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0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志,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计120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占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