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陕西华电**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36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0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发,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0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志,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合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8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02民初13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发所有的位于兰山区XX号楼1-302,-111[产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46180号]房产一处,冻结**发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续保,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作出(2020)陕0403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发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兰山区沂蒙路办事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合伙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陕0403民初3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发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号楼1-302,-111[产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46180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2870_156_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兰山区沂蒙路办事处(账户XXXXXXXXXXXXXXX6888)存款2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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