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665号
原告:晋州市涌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桃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3590033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广兴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95877588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化,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后**。
被告:沧州临港深泉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619655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深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DGRU7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州市涌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广兴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沧州临港深泉井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深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育洋苗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涌泉钻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州市涌泉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晋州市涌泉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