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宏成测绘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201号
原告:辽宁宏成测绘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
法定代表人:孙颖,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锦州市滨海新区贺兰山路三段6号。
负责人:邢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成测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成测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莹莹
书 记 员  赵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