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791民初1178号
原告:辽宁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辽宁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