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791民初1178号 原告:辽宁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辽宁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