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民终2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审被告: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就案涉的房屋交易中**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二者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未查清,同时考虑到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中,原审法院存在类案裁判标准及法律关系认定不统一的情况。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乌 宁
审判员 李顺和
审判员 苏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