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铠嘉苑项目部、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1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留锁,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铠嘉苑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高万华,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铠嘉苑项目部、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62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下欠劳务费4070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铠嘉苑项目部、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封及传统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21执19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白 雪
审判员  韩睿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