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1731号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霍槐槐。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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