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26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延进花,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李巍,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高波,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26781086213。
法定代表人:张贵,执行董事。
**与***、延进花、李巍、**、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延进花、李巍、**、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25日,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进花、李巍、**、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延进花、**、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2021年11月25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延进花、李巍、**、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账户内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10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高波、李巍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因车辆注册登记时间较长,价值较小,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高波名下有位于东营市式写字楼1幢-1001号房产,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线下调查,该房产因另案被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巍共有的位于东营区房产,因被执行人李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鑫昊花园3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一套,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2月11日、5月20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7元,划拨高波银行存款899元,划拨**银行存款1297元,划拨延进花银行存款149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进花、**、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巍偿还申请执行人40万元,申请执行人免除了被执行人李巍的其他民事责任。
2022年5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进花、**、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19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利息元,已经执行到位413773元,其余款项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进花、**、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延进花、**、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