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和,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高波,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三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086213。
法定代表人:张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高波、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解旭明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