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461号
申请人:**,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延进花,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高鹏,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086213。
法定代表人:张贵,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延进花、**、高鹏、**、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延进花、**、高鹏、**、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延进花、**、高鹏、**、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