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090号
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
被告:延进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张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田,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延进花、高鹏、**、山东华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8元,减半收取10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