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锦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47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锦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 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冬亮
书 记 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