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财保4号
申请人:上海盛图遥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764938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164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盛图遥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277392.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4501002049900200000252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77392.0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