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枣民三初字第514-2号
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3元,财产保全费138元,共计181元,由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