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民初9019号

原告***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解东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英岭,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县车站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曹璀,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璀,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正定县。

原告***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澳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信公司”)、曹璀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英岭、王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玖信公司、曹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车押金4万元和交通违章保证金1万元;2.判令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每天150元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297日共计4455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至履行完判决书确定义务之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曹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五辆全新江淮IEV6E型新能源汽车,每辆月租金1500元,租期一年,押金8000元每辆,交押金后7日内交付全部车辆,被告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经原告通知拒不改正按每日三倍租金支付违约金。诉讼可在承租方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告支付4万元押金和1万元违章保证金共计5万元。被告在收到押金后至今未交付租赁车辆。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发催款函要求退回5万元押金和保证金。2020年6月14日发律师函,被告置之不理且拒不退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玖信公司、曹璀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玖信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甲方):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瑞澳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物: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承租型号为江淮IEV6E的车辆;数量5台;车辆全新,未使用过;……1.租金与租赁期限1.1租金按每年每月1500元;该价格含增值税专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损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和以上保险的不计免赔。付款方式为每半年付。1.2付款方式:乙方支付车辆押金7日内,甲方将车辆备好待乙方验车。乙方验车无误后,甲方即将车辆交付乙方。……1.3租车期限:甲方最迟2019年11月8日将车辆交付乙方,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止,租期为一年。甲方延迟交付车辆,租赁期限顺延……3.押金和违章保证金3.1租赁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和违章保证金。3.2押金作为市场支持按8000元/辆收取,合同期满乙方归还车辆且无拖欠费用及违约情形,3天内凭押金收据按原支付路径收回。3.3违章保证金按人民币2000元/辆收取……6.双方的违约责任。……6.1.3甲方有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经乙方通知拒不改正的,按每日三倍租金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拒不配合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租用或租用的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赔。……”

2019年11月1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玖信公司转付租车押金5万元。因被告玖信公司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车辆,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玖信公司发出《催款函》,以被告本应于2019年11月8日前将五辆全新车辆出租给原告使用,但至今原告未接收到被告玖信公司出租的车辆为由,要求被告玖信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押金总计伍万元整。2020年6月20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玖信公司在接到此函三日内退还瑞澳公司支付的押金4万元和违约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2020年6月21日,被告曹璀签收此邮件。

另查明,被告玖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曹璀为唯一股东。

原告称被告被告玖信公司是被告曹璀投资的独资公司,股东仅为被告曹璀一人,出资比例为百分之百,其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并未实际出资,故主张被告曹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完全给付之日止、每天150元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电子回单、律师函、催款函、回执、企业登记情况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原告瑞澳公司与被告玖信公司之间因租赁车辆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押金4万元和违约保证金1万元,被告玖信公司应将租赁车辆交付原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玖信公司应于2019年11月8日前将车辆交付原告,但被告玖信公司至今未交付,现原告要求返还已付的租车押金4万元及违章保证金1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玖信公司逾期交付车辆应按每日三倍租金支付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故违约金应以原告已付的5万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为宜。被告曹璀系被告玖信公司之唯一股东,且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曹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玖信公司及曹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曹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瑞澳科技有限公司租车押金4万元及交通违章保证金1万元,共计5万元;

二、被告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曹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瑞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告正定县玖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曹璀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