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安荣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解东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23号301、302、303、304、305、307、309、311、313室、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杜英,总经理。
上诉人***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双方约定管辖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北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瑞澳科技有限公司的约定管辖法院及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均不明确,故应依法以接收货币一方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瑞澳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瑞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瑞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
审判员  李妮
审判员  郭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