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2民初891号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平纪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竣伟,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君,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允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青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慧丰
书记员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