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辖10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郭峰,执行懂事。

原告***诉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驾驶车辆在中铁十二局集团青连铁路项目一分部施工(青连铁路日照路段山东路至河山镇茶奄村路段),原告的施工内容为车辆倒短、供砂石料、麻饼土料等。该工程是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总包单位处承包,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原告经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平纪欣介绍进场施工,相关费用都是由三被告予以支付。三被告支付一部分费用后,还有部分费用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倒短费66460元及利息;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一审审理期间,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本案系因***在中铁十二局集团青连铁路项目部一分部施工(日照路段山东路至河山镇茶奄村路段),三被告拖欠***施工费用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裁定: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二、(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三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2021年1月13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倒短费,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任何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该案原被告也无一铁路单位,被告**、***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答辩亦否认建设施工的存在,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不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其与被告间签订有“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的相关证据,该案原被告也无一铁路单位,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不当。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侯希民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