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允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审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50330712。
法定代表人:郭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二、(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履行债务,但其并未完成和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提出实质管辖权异议,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未组织听证、询问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称,***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履行债务,但其并未完成和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提出实质管辖权异议,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未组织听证、询问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主张其经人介绍进入青连铁路日照路段山东路至河山镇茶奄村路段进行车辆倒短、供砂石料等施工,费用由***、**、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后因部分施工费用拖欠发生争议,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新泰市华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倒短费及利息,故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二、(2020)鲁1102民初3446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王东坤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