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金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辛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和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和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宋璟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聂聚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高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