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金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金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民初744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忠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金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辛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胡国霞,经理。

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江路6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福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力,南和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赵付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邢台金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辉霞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朱海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