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4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012民初24号
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立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涵西村。
法定代表人:任振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设计院)与被告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都商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纺织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葛立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都商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纺织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图纸设计费1178430元、违约金353529元,合计1531959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178430元,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虽然被告未按约支付定金,但原告还是在被告的要求下完成图纸设计工作。2013年10月23日,原告将完成的设计图纸交给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黄国进,但被告还是未能按约支付原定付款。后原告与被告彻底失去联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泽都商贸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2012年12月11日,原告纺织设计院与被告泽都商贸公司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江都区邻里中心农贸市场施工图,合同并约定了设计内容(邻里中心、酒店、地下室等)、收费标准(费率1.5-13.5%㎡)、收费方式(合同签定15日内付30%、施工图通过审图15日内付50%、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各付10%)、违约责任(逾期每天千分之二)等内容。嗣后,原告纺织设计院向被告泽都商贸公司提交了设计的全部施工图。2013年元月9日,原告设计的上述施工图通过相关部门审图并备案。上述江都区邻里中心农贸市场因多种原因未能开工,被告迟迟未能按约支付图纸设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图纸设计费1178430元、总金额30%的违约金35352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交了施工图,并通过相关部门审图备案,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给付80%的图纸设计费即942744元。至于剩余20%的图纸设计费,因给付条件尚不具备,本案中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总金额3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远远低于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金额,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但总金额应按942744元计算即2828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942744元、违约金282823元。
案件受理费18590元,由被告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年利
人民陪审员  卢美珍
人民陪审员  顾小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