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初9502号
起诉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南京恒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立即向其提供南京市玄武区消防部门认可文件。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因本契约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超
审判员耿辉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