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988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2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函西村。
法定代表人:任振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工业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都商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纺织工业设计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设计费、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24415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和执行费用。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84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并未正式设立经营办公场所,仅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即未经营。该注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亦出具书面说明加以证实。
2、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11日、2018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实际控制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房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
4、本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