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款2612500元,于2015年2月16前履行;二、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0元,由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12500元,执行费为28525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已出租给第三方生产经营中,租赁期间为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且均已作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南村房地产(房产证号:25××42、25××35)及室内装修、无证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第1008262号)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736.43万元,其中证号为25××42的房产(1幢)及室内装修价值总计2109.85万元,证号为25××35的房产(2幢、3幢)价值为1099.61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394.20万元,无证建筑物(4幢)价值132.77万元。本院遂依法裁定对该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2015年4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评估价两次降价20%即2392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最终由**凡克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2392万元竞得,扣除退还(2014)**执字第01941号审理案件诉讼费11171元,退还(2015)**执字第4528号审理案件诉讼费336元,退还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费用67000元,扣除执行案件执行费共计182220元,按评估比例计算,1幢房产及室内装修拍卖得款1350.304万元,2幢、3幢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得款9306505元,4幢无证建筑物拍卖得款849728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2014)**执字第01941、04718、(2015)**执字第00262、01314、01953、4528号、(2015)**太执字第00013号共计七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两件案件(2014)**执字第04718号、(2015)**太执字第00013号标的分别为8104200元、4705761.35元、申请执行人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执行案件(2015)**执字第00262号标的为1308290元,以上三件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均载明在房产证号25××42的1幢房产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另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房产证号25××42的1幢房产)要求参与分配并提出异议,标的810520元,现该异议审查中,本院对其应得份额予以预留,待异议裁判结果再予决定分配。综上,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案件标的总计1492.877135万元,分配比例为90.44%,分配额分别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330238.48元、4256390.56元、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1183317.47元、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3093.49元,未清偿债权数额分别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73961.52元、449370.79元、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124972.53元、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7426.51元。拍卖款扣除以上建设工程优先权份额,余款为10156233元。另查,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证房产2幢、3幢及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抵押额总计3456万元。因此,扣除拍卖款中无证建筑物的拍卖价849728元,余款9306505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享有抵押优先权。综上,本院七件执行案件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第176号,扣除已到位的标的,未到位标的参与无证建筑物拍卖价849728元的分配,分配比例为15.3154%,本案执行到400115.93元。2015年8月26日,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当事人对上述分配均无异议,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8月26日发放完毕。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他项权证、财产分配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拍卖处置完毕,经分配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