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虞璟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舜虞璟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030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虞璟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舜虞璟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