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陈塘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陈塘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2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二十三中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陈塘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陈塘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5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进入调解程序后未经组织当事人调解即作出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但同时认为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案件不适宜调解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判。故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未组织当事人调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进行拆迁安置补偿部分,因已经另案生效裁定以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部分,原审法院以该请求无证据支持为由判决驳回,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