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

109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1094号之一
本院审理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依法减半收取47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 包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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