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四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经济开发区园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