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

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081民初字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81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