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

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02执5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748987428,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39796,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500元,但因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暂无法扣划,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