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万辰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众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