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7905号
原告: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辛137号B203室。
法定代表人:曾秋平,经理。
被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417号1层220室。
法定代表人:牛晓荣。
原告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出《交费通知书》,但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伟鼎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澜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