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4民初160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二润,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新,内蒙古巨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换生,内蒙古巨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盛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案件出现了应当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牛国权
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
人民陪审员 伯晓华
二○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乌云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