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25070号之一 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市场北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道红沟社区红沟北路168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道办红沟村红沟北路168号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 娟 人 民 陪 审 员   金 毅 人 民 陪 审 员   庄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