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25070号之一
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市场北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道红沟社区红沟北路168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道办红沟村红沟北路168号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新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 娟
人 民 陪 审 员 金 毅
人 民 陪 审 员 庄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