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94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什县薪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什县薪诺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计2,139元,由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文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