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鼎诺模型有限公司与杭州广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1489号
原告:杭州鼎诺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4-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1号64幢2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诺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鼎诺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