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李建华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组朱**正私宅。
经营者:李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旅游路社区荷杏花园东侧**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新。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李建华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长沙市岳麓区李建华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李建华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0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徐佳